海越能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微博关注@新浪证券、股票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索赔胜诉索赔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案审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律师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提示条件 近日,最新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股票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索赔胜诉索赔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案审 2022年11月12日,律师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发布公告称,提示条件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号]。最新 经查明,股票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索赔胜诉索赔相关主体之间的案审关联关系(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2、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越能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4月30日,海越能源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具体如下:2020年年度,海越能源存在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前大股东、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企业支付资金占用款的情形,总占用发生额72.80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偿还64.81亿元,尚有7.99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款未退回,该款项由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承诺通过现金回填的方式解决”。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日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越能源股票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海越能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且在2021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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